行政院會今天(14日)上午通過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增列曾犯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」者,不能擔任計程車駕駛。

根據修正的草案,增列曾犯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」第33條至37條之罪,經判決罪刑確定者,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職業登記,以維護乘客權益。

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」第33條至37條之罪,包括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監控、藥劑、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方法,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性交或猥褻行為,或招募、引誘、容留、媒介、協助、利用或以其他方法,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、猥褻的行為,以供人觀覽;或拍攝、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、照片、影片、影帶、光碟、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等法律明定的犯罪行為。


文章出自: 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曾犯兒少性剝削罪不得任計程車駕駛-052700279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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